都同意离婚,法院却判不准离?背后原因引人深思
近日,湖南岳阳一则离婚案判决引发热议。龚某某与熊某这对夫妻,均同意离婚,却被法院驳回诉求,判决不准离婚。
原来,两人育有一级言语残疾的未成年婚生子小熊,可在离婚诉讼中,他们都不愿抚养,相互推诿,将孩子视为累赘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他们的行为严重违背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公序良俗。虽说离婚自由,但此案涉及对残疾孩子的抚养,父母的责任不能逃避。若强行判决离婚并将孩子判给一方,这一方易将其当作负担,不利于孩子成长。
其实,这并非个例。此前吉林乾安孙某诉张某离婚案,因生活琐事闹离婚,考虑到孩子需要完整家庭,法院驳回诉求。还有特殊保护期离婚案,女方终止妊娠未满半年,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82条直接阻断离婚诉求。这三起案件共同构建起“儿童利益最大化”的司法实践框架 ,在保障离婚自由与维护社会责任间取得平衡,也获得妇联“以判决倒逼责任”的肯定。
不过,争议也随之而来。有律师指出,离婚冷静期制度使诉讼离婚量上升27%,这可能增加家暴受害者维权成本;也有人担心,强制维系破裂婚姻会加剧家庭矛盾。如何在家庭责任与社会保护间找到最佳平衡点,司法实践仍在探索。